勞工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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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56條之立法意旨與適用
2014-11-30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87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立法意旨係為保障勞工將來退休時,其退休金請求權之實現。故勞工倘係行使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請求權,而聲請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存款為強制執行,既係實現其退休金請求權,即與立法意旨無殊,自不受上開法條規定之限制。相對人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訴請再抗告人給付退休金確定,依確定判決聲請台北地院扣押系爭專戶之退休準備金,依上說明,自無不合。原法院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