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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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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執行職務之認定

2014-11-30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038號民事判決要旨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包括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言。查美商花旗銀行板橋分行就九十七年十月十日舉辦至九份風景區之活動,補貼五百元汽油費與駕車搭載員工之人,為原審確定之事實。依美商花旗銀行蓋章出具之上訴人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記載,此次活動為公司規定員工必需參加,活動內容為開會及旅遊等語,且證人陳○宇、顏○展、李○紘一致證述:主管說全部的人大家都要參加,如果不參加要跟主管講等語,又依證人黨○君證述,業務員開自己家的車去,由另外一個主管來分配坐車等語,與證人黃○棋證稱公司有張分配表指定誰坐誰的車云云相符。果爾,美商花旗銀行板橋分行就此次活動,乃該分行房屋貸款部全體員工所必須參加,由該分行主管指定人員(有車之業務員)駕駛車輛,並補貼五百元汽油費,且分配搭載各車之人。似此情形,能否謂林政偉於該日駕車搭載上訴人,並非執行主管因應該活動所為之命令,尚非無疑。原審就此未詳加審究,遽認林○偉駕車搭載上訴人,係其個人參與員工活動及基於同事情誼所為,不具備執行職務之外觀,並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