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40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第三人(即執行債務人之債務人)違背扣押命令,對執行債務人之金錢債權為清償,而對執行債權人不生效力時,該債權於執行債權人與第三人間之狀態,即與原狀無異,第三人固不得以清償之事實對抗執行債權人,但其依法原得主張、抗辯之其他事由,自仍得主張、抗辯之。原審既認工信公司對三鎰公司之上開清償行為違背扣押命令,對被上訴人不生效力,則能否謂工信公司不得以該債權已罹於時效為抗辯,拒絕給付,被上訴人本件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自滋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