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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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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35條但書於勞動關係之認定與適用

2014-10-10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49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固為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但書所明定。惟債務人之給付,除須事實上確有準備外,其通知應具體表明已依債務本旨準備給付之旨,始生提出之效力。被上訴人已辦妥離職手續並領取預告工資、資遣費等情,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被上訴人似無意繼續提供勞務;其雖以系爭契約未經合法終止,於九十八年十月五日訴請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但該書狀亦未表明準備提出勞務之意。原審就此未詳加研求,徒憑被上訴人提出上開書狀,即認其已於該日為提出勞務之表示,進而謂上訴人受領遲延,應給付被上訴人薪資,不無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