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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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鑑定與強制性交罪刑之認定
2014-09-21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09號刑事判決要旨
法院囑託精神專業鑑定機構對於性侵害被害人實施精神鑑定結果,若被害人出現遭受性侵害後所產生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症狀,足以印證被害人確有遭受性侵害之重大可能性存在者,尚非不得採為被害人陳述憑信性之補強佐證。
依原判決事實之認定,上訴人係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不顧A女之推拒而出手撫摸A女之胸部,因A女一直閃躲,差點跌下沙發,上訴人始罷手而未得逞等情。而單純撫摸胸部雖屬猥褻行為,但在行為人意圖對被害人強制性交之場合,其出手強行撫摸被害人胸部之舉動,與其強制性交之目的密不可分,為強制性交之前階段行為,應屬於強制性交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分。上訴人既係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而出手撫摸A女之胸部,自應認其已著手實行強制性交構成要件之行為。從而,原判決以上訴人已著手實行強制性交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因A女一直閃躲差點跌下沙發,上訴人始罷手而未得逞等情,而就此部分論以強制性交未遂罪,經核於法尚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