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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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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謊鑑定之法律評價與證據認定

2014-09-21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75號刑事判決要旨
測謊鑑定受測之對象為人,其生理、心理及情緒等狀態在不同時間即不可能完全相
同,此與指紋比對、毒品鑑驗等科學鑑識技術,可藉由一再檢驗均獲得相同結果,即所謂「再現性」,而在審判上得其確信之情形有異,故迄今,測謊仍難藉以獲得待證事實之確信,於刑事程序上之功能,固可作為偵查之手段,以排除或指出偵查之方向,然在審判上,尚難逕作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之基礎,是不論測謊結果如何,均無從據以推翻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另為不同之認定,是原判決以無調查之實益而未送測謊,自無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