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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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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執行程序與時效中斷

2014-09-14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4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消滅時效因假扣押強制執行而中斷者,於法院實施假扣押之執行程序,例如查封、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強制管理、對於假扣押之動產實施緊急換價提存其價金、提存執行假扣押所收取之金錢(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前段)等行為完成時,其中斷事由終止,時效重行起算,此為本院最近之見解。系爭假扣押之執行程序究何時完成?此攸關中斷事由何時終止,利息請求權時效何時重行起算?時效有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