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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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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24條 分割共有物

2014-09-14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37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六項係規定,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六○七地號土地與三一八地號等三筆土地之共有人既非全部相同,且不相鄰,自不得依首開法條之規定合併分割。原審就此四筆土地合併分割,已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