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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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律師資格之人約定勝訴後給付報酬之契約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2014-08-09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訴訟權係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益,不容他人從中牟利。故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對可能涉訟之人,允諾提供服務負擔全部費用,而與之約定應於勝訴後給予訟爭標的物之一部分或其價額之若干比例為報酬,即與公序良俗有違,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應屬無效。查系爭契約第一條約定:「未取回土地所有權以前,訴訟費、申請手續費、律師等費用,全部由乙方(即被上訴人)負責支付」,第二條約定:「委任期限三年。乙方取回土地方式,如有觸犯法律,均與甲方(即上訴人)無關」,第三條約定:「乙方在申辦收回土地業務期間,甲方不得參與,並授權乙方全權處理,由乙方直接與主辦單位行文連(聯)絡,並同意主辦單位直接知會乙方」,第四條約定:「土地若不能依法收回甲方無須付給乙方任何費用」,第五條約定:「土地若能依法收回甲方須付給乙方以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九百十元計算,共計新台幣(詳細金額如系爭契約所載),作為乙方取回土地之報酬」,第六條約定:「甲方願將取回土地之二分之一,以總價若干元(即系爭契約第五條之同額報酬)讓售給乙方。過戶時,土地增值稅由乙方負責繳納」等語,有系爭契約可參。被上訴人曾代理上訴人就系爭申請事件提起訴願,為兩造所不爭,並有省政府八八府訴三字第一四○三二八號訴願決定書可證。證人陳○亦證稱:「被上訴人說所有的花費,不管是申請費,拜託立委的花費,他欠人家的人情,不論什麼費用我們地主都不用出錢,他自己會發落,如果土地有要回來,土地要分一半給他」;「被上訴人幫我們向省政府、內政部陳情,包括打行政訴訟。則倘被上訴人並非律師,其以允諾負擔訴訟、律師等費用為上訴人處理收回系爭土地之一切訴訟相關事宜(包括申請、訴願、行政訴訟),約定事成後取得標的物二分之一作為報酬,獲取利益,似此情形能否謂上訴人所為被上訴人是項行為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之抗辯,毫無足取,非無研求之餘地。原判決就此未詳加審究,徒以前揭理由,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不無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