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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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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地役關係與不當得利

2014-08-09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03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公用地役關係為公法關係,私有土地具有供公眾通行使用之公用地役關係者,土地所有權人權利之行使,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使用之目的,惟其並未喪失所有權及收益權,倘其將之出租他人設攤,僅生是否違反行政法規應予取締之問題,該租約並非無效。則第三人因無權占用上開土地所獲不當利得,與土地所有權人受有租金之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土地所有權人非不得請求該第三人返還不當利得。系爭土地屬上訴人所有,為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使用之既成巷道,被上訴人自六十三年間起無權占有系爭土地自行擺設或出租攤位,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能否謂被上訴人之得利與上訴人之損害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即不無研求之餘地。原判決未詳查明晰,徒以上開理由,將該利得歸由無任何權源之被上訴人取得,駁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自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每月十二萬元計算不當得利本息部分之上訴,自欠允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