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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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支配關係與占有之認定
2014-07-05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42號民事判決要旨
被上訴人提供乘客上、下車之中壢公車站,坐落在其所有與系爭土地相鄰之二五-一七地號土地上,而被上訴人之車輛在該公車站臨復興路前併排時會停留在系爭土地上,既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被上訴人為使乘客得在其設置之中壢公車站上、下車,將車輛密集、頻繁併排停放,參諸其中壢公車站與復興路間劃有雙白實線,似係用以分隔同向車道;及被上訴人所有二五-一七地號土地作為車道部分與系爭土地所舖設者似均屬水泥材質一情,對於系爭土地能否謂無確定及繼續之支配關係,而僅係短暫路過,即非無疑。倘被上訴人對於系爭土地已有確定及繼續之支配關係,縱有不特定人車圖一時便利通行該等土地,亦不能改變其占有之事實。乃原審未勘驗上訴人所提錄影光碟,查明被上訴人之車輛是否密集、頻繁停放在系爭土地上,讓乘客上、下車,而以其他人車得自由經過、停留該等土地,被上訴人之車輛短暫路過不具事實上之管領力等由,遽認被上訴人未占用系爭土地,駁回上訴人對於先位請求之上訴,不無可議。原判決關於先位之訴部分既應廢棄發回,則以先位之訴有無理由為解除條件或停止條件之備位之訴部分,自難維持,應一併廢棄發回。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