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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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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4條 暴利行為之撤銷

2014-07-05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78號民事判決要旨
法院依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撤銷法律行為,不僅須行為人有利用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為法律行為之主觀情事,並須該法律行為,有使他人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之客觀事實,始得為之。嘉邑公司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施工時,鑽破系爭油管,致油料流入排水系統,兩造於同年月二十六日會勘時,上訴人已委由廠商搶修油管,在渠道內佈設攔油索,並進行油水分離、油料污染清除等工作,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鑽破上訴人所有系爭油管者係嘉邑公司,上訴人係防止損害擴大之被害人,則能否謂嘉邑公司簽立系爭切結書,係於急迫情形下所為,其就鑽破油管之行為,承諾負擔全部搶修費用及油氣所生損害,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尚非無疑。原審遽謂上訴人係乘嘉邑公司急迫,使嘉邑公司簽立系爭切結書,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亦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