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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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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認定與民事責任

2014-06-29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公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除公平交易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24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係不公平競爭行為禁止之概括規定,適用本條之規定,應符合「補充原則」,即本條僅能適用於公平交易法其他條文規定所未涵蓋之行為;而此條規定之重點在於禁止事業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應考量是否足以影響整體交易秩序、是否妨礙事業相互間自由競爭及是否影響將來潛在多數受害人效果之案件。本條所稱欺罔,係對於交易相對人,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所稱顯失公平,係指以顯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公平交易委員會並據以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4條案件之處理原則」(尤指上開處理規則第4 、5 、6 、7 點)。而判斷事業是否係以高度抄襲之顯失公平方法從事競爭行為,詐取他事業之努力成果,不符商業競爭倫理之行為,除考量高度抄襲之標的,是否係經由他事業投入相當程度之努力,於市場上擁有一定之經濟利益而被系爭行為所榨取外,尚須考量遭抄襲之標的於市場競爭上之獨特性,及抄襲之結果,有否使交易相對人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同系列商品或關係企業之效果等不當競爭優勢。此外,依據公平交易法第30條之規定提起訴訟時,尚須證明上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行為,已侵害他事業之權益,或有侵害之虞,始得請求排除侵害。再者,商品之外觀設計有無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審查之重點在於商品之整體外觀是否構成高度抄襲,而判斷是否構成高度抄襲,應就商品整體外觀為通體觀察,並非僅就商品外觀、形狀、顏色各個部分,或僅比對商品局部之商標或中英文說明文字予以割裂觀察比較(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2032號判決參照)。此外,依據公平交易法第30條之規定提起民事侵權訴訟時,尚須證明上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行為,已侵害他事業之權益,或有侵害之虞,始得請求排除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