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類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與您分享!!
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獲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
2014-06-29
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公訴字第1號行政判決要旨
(一)按事業不得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使競爭者之
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
爭之虞,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 款規定定有明文。又事業不
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
實情事,同法第22條亦有明文。又除公平交易法另有規定者
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
之行為,同法第24條亦有明文。
(二)次按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稱交易秩序,係指符合善良風俗之
社會倫理及效能競爭之商業競爭倫理之交易行為。所謂欺罔
或顯失公平,係指事業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行為,以提供不
實資訊或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等違反「效能競爭」本旨之手段
,妨礙公平競爭或使交易相對人不能為正確之交易決定之情
形,例如攀附他人商譽、襲用他人著名之商品或服務表徵等
不符合商業競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而是否足以影響交
易秩序,則應以其行為是否妨礙事業相互間自由競爭,及是
否足使交易相對人因而作對行為人有利之選擇作為判斷原則
。又所謂欺罔或顯失公平,係自市場上效能競爭之觀點出發
,係指事業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行為,以提供不實資訊或榨
取他人努力成果等違反「效能競爭」本旨之手段,妨礙公平
競爭或使交易相對人不能為正確之交易決定之情形(最高行
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454號、95年度判字第444 號判決參照
)。
(三)為確保事業公平競爭,維護交易秩序,有效處理事業濫用著
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不當對外發布競爭對手侵害其著作
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警告函,造成不公平競爭案件,被告
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
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下稱警告函處理原則
)。
1.警告函處理原則第6 點規定:「(第1 項)事業無論是否
踐行第4 點規定之先行程序,而為發警告函行為,倘函中
內容係以損害特定競爭者為目的,促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
人拒絕與該特定競爭者交易,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
爭之虞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 款規定。(第2 項
)事業為前項行為,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
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19條第3 款規定。」
2.警告函處理原則第8 點規定:「事業無論是否踐行第4 點
規定之先行程序,而為發警告函行為,函中內容係以損害
競爭者為目的,陳述足以損害競爭者之營業信譽之不實情
事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
3.警告函處理原則第9 點規定:「事業無論是否踐行第4 點
規定之先行程序,而為發警告函行為,函中內容有下列情
形之一,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
規定:(一)明知未具有著作權或未依法取得商標權或專利權
者。(二)誇示、擴張其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範圍者。(三)
不實陳述,影射其競爭對手或泛指市場上其他競爭者非法
侵害其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者。(四)其他欺罔或顯失公
平之陳述者。」
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
爭之虞,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 款規定定有明文。又事業不
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
實情事,同法第22條亦有明文。又除公平交易法另有規定者
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
之行為,同法第24條亦有明文。
(二)次按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稱交易秩序,係指符合善良風俗之
社會倫理及效能競爭之商業競爭倫理之交易行為。所謂欺罔
或顯失公平,係指事業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行為,以提供不
實資訊或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等違反「效能競爭」本旨之手段
,妨礙公平競爭或使交易相對人不能為正確之交易決定之情
形,例如攀附他人商譽、襲用他人著名之商品或服務表徵等
不符合商業競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而是否足以影響交
易秩序,則應以其行為是否妨礙事業相互間自由競爭,及是
否足使交易相對人因而作對行為人有利之選擇作為判斷原則
。又所謂欺罔或顯失公平,係自市場上效能競爭之觀點出發
,係指事業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行為,以提供不實資訊或榨
取他人努力成果等違反「效能競爭」本旨之手段,妨礙公平
競爭或使交易相對人不能為正確之交易決定之情形(最高行
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454號、95年度判字第444 號判決參照
)。
(三)為確保事業公平競爭,維護交易秩序,有效處理事業濫用著
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不當對外發布競爭對手侵害其著作
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警告函,造成不公平競爭案件,被告
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
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下稱警告函處理原則
)。
1.警告函處理原則第6 點規定:「(第1 項)事業無論是否
踐行第4 點規定之先行程序,而為發警告函行為,倘函中
內容係以損害特定競爭者為目的,促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
人拒絕與該特定競爭者交易,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
爭之虞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 款規定。(第2 項
)事業為前項行為,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
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19條第3 款規定。」
2.警告函處理原則第8 點規定:「事業無論是否踐行第4 點
規定之先行程序,而為發警告函行為,函中內容係以損害
競爭者為目的,陳述足以損害競爭者之營業信譽之不實情
事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
3.警告函處理原則第9 點規定:「事業無論是否踐行第4 點
規定之先行程序,而為發警告函行為,函中內容有下列情
形之一,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
規定:(一)明知未具有著作權或未依法取得商標權或專利權
者。(二)誇示、擴張其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範圍者。(三)
不實陳述,影射其競爭對手或泛指市場上其他競爭者非法
侵害其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者。(四)其他欺罔或顯失公
平之陳述者。」
本件難認Hanmi 公司、技鼎公司有原告檢舉之違反公
平交易法第19條第3 款、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的行為,故被
告函復原告「依現有事證,尚未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並
無違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核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