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簡抗字第140號民事裁定要旨
附帶上訴乃被上訴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利用他造提起之上訴程序,附帶聲明不服,而請求第二審法院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制度。反訴本質上雖屬獨立之訴,但其與本訴之標的或其防禦方法仍應相牽連。倘第一審法院就本訴、反訴部分合併判決,上訴人就本訴部分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後,被上訴人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反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原法院以本訴、反訴屬獨立之訴,抗告人不得於本訴之上訴程序提起反訴之附帶上訴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二百二十五萬一千六百元本息之附帶上訴,揆諸上開說明,並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