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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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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370條

2014-05-23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099號刑事判決要旨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定有明文。又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始為適法。故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第二審之案件,第二審雖以第一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
銷,而第二審所適用法條之法定刑度與第一審判決之法定刑度輕重相等,然第二審所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已較第一審判決減縮,其情節顯然較第一審判決所認定為輕者,若第二審仍量處相同於第一審之刑,實際上無異諭知較重於第一審之宣告刑,即難謂與罪刑相當原則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無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