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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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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3條 登載不實罪

2014-05-23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025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係作為犯,必該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並積極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以積極作為之方式實行犯罪,始得成立。若僅明知其為職務上應登載之事項而故不為登載之消極不作為,因其並無登載之行為,除視其情形或成立其他罪名外,尚與該罪之構成要件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