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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53條之1 董監保證責任之認定

2014-05-17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137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以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身分之人而擔任法人之保證人者,如已卸任,衡酌誠實信用原則,其保證人之身分與義務應隨之終止,而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公布增訂之民法第七百五十三條之一,既將上揭法理明文化,則於修正施行前成立之法人董監事保證關係,自得以之為法理予以適用。被上訴人係基於一品公司董事而擔任該公司之連帶保證人,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原審因認本件有民法第七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之適用,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