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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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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

2014-04-25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547號刑事判決要旨
審判筆錄為證據書類之一種,在法律上具有直接證明審判程序進行及相關人員訊答或作證內容之效力,若其記載合於法定程式,且記載之內容與審判期日連續錄音、錄影之內容並無不符,復為達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經審判期日全體到庭之人同意,對於受訊問人(包括被告)之訊問及其陳述,由書記官記載其梗概,自不得因審判筆錄以要旨方式簡略記載,恣意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主張上開筆錄所載被告之陳述與錄音、錄影內容不符而不得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