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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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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農地徵收私有土地之司法審查

2014-04-25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47號行政判決要旨
按土地徵收係對所有人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予以徵收,徵收處分僅存在於核准徵收處分機關與各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人間發生公法上法律關係,對於各該被徵收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個別發生效力,其規制效果係屬可分的,故各該土地及土地改良物之所有人如有不服徵收處分,亦僅得就其被徵收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違法部分請求救濟,其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並無必須合一確定。況系爭徵收處分,除原告外其餘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均贊同系爭徵收處分,其主觀上並無參與訴訟之意思,是本件訴訟尚無依行政訴訟法第41條命其他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人參加訴訟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