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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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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契約損害賠償之認定

2012-08-12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96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出賣人因買受人不履行債務而解除契約,如買賣標的物之價值於解除契約後有所貶損,固非解約前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惟若市價於解約前已有跌落,低於原定買賣價金,出賣人之財產價值因而減少,該價差即非不可認係出賣人因買受人不履行債務所受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