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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與您分享!!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
2014-03-15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996號刑事判決要旨
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兩名以上共犯之自白,不問是否屬於同一程序(共同被告)或有無轉換為證人訊問,即令所述內容一致,因仍屬自白之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