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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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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05條法定最高利率之限制

2012-08-11
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上字第22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既已立法限制最高利率,明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則當事人將包含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遲付利息滾入原本,約定期限清償,其滾入之利息數額仍應受法定最高利率之限制。故債權人對於滾入原本之超過限額利息部分應認仍無請求權,以貫徹防止重利盤剝,保護經濟弱者之立法目的。又債之更改固在消滅舊債務以成立新債務,惟超過法定最高利率限額部分之利息,法律既特別規定債權人對之無請求權,債權人自不能以債之更改方式使之成為有請求權,否則無異助長脫法行為,難以保護經濟上之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