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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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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負擔之受益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提起行政爭訟

2012-08-02
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541號判決要旨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附款者,乃行政機關以條件、負擔、期限或保留廢棄權等方式,附加於行政處分之主要內容的意思表示。又負擔係指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而言,就負擔之本質言之,原非不可單獨以行政處分之形態表現,但因附隨於授益處分而成為附款之一種。授益處分附有負擔義務者,授益人應履行該負擔,如不履行者,行政機關得強制執行,因此,授益人不服該負擔者,得對於該負擔單獨提起行政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