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案例分享 > 民事類
民事類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與您分享!!

民法第56條

2015-05-10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75號民事判決要旨 稽考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法意,係以總會為法人之意思機關,為謀求其組織與會員活動之健全,乃於會議...

消滅時效因假扣押強制執行而中斷者時效重行起算

2015-05-10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民事判決要旨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消滅時效因假扣押強制執行而中斷者...

商品欠缺安全性之舉證責任、懲罰性賠償之認定

2015-05-10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20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即該商品於...

耕地三七五條例第26條事件應經調解調處程序方得起訴

2015-05-10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17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三七五條例第二十六條所謂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係指當事人間本...

民法第101條1項條件擬制成就與否之認定

2015-05-10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68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四項所明定,故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時,所...

民法第247條之1顯失公平之認定

2015-05-10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52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關於定型化契約限制,於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其內容對他...

工程契約之解釋與舉證責任

2015-05-10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50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此即舉證責任之分配...

支付命令之再審聲請

2015-05-10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46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當事人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以發現未經斟酌或得使用之證物為理由者,必以該證物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者...

電話行銷保單有無審閱期間、保單效力之認定

2015-05-10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38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

有限公司與合夥、公司解散清算責任

2015-05-10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33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有限公司乃依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公司法第一條),具有獨立之人格與財產,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

第137頁
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