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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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之評價取捨及以契約承認債務個案如何認定
2026-10-29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230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法院判斷當事人所爭執待證事實之真偽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通觀各事證綜合判斷之,不得將證據割裂觀察。次按證言之證據力,固由事實審法院依自由心證認定之,惟法院取捨證言,應依證人與兩造之關係、參與待證事實之緣由,及其前後陳述之全部內容等項,加以綜合判斷,並以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為內在制約,依自由心證法則判斷該證人之證言是否可採。倘該證人確係在場聞見待證事實,復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否定該證人之憑信性,自不能僅因其就時隔久遠前相關事實陳述一二語不符,即全盤否認其證言。又以契約承認債務,法律並無限制一定之方式,僅須雙方意思表示互相合致即可,例如債務人就其債務與債權人約定另一給付期或為分期給付等是,債務人即應受此債務約定拘束,負有給付義務。查上訴人確有交付系爭款項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於系爭協商日允諾請劉○○每月還款2萬元;事後並以Line向劉○○稱:上訴人說好300萬元只還150萬元,每月還2萬元等語,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又觀諸兩造於系爭協商日錄影對話譯文第一、二段:「被上訴人:欠錢要還我也知道,我叫○○(音譯)一個月還一點,看是要一萬還是兩萬還給你,這樣好嗎?…上訴人:(點頭)這樣好。被上訴人:這樣就好了。許○○:他說兩萬啦」、「被上訴人:叫他每個月匯幾萬進去就好啦。…哪會沒有匯,說要匯就會匯啦」等語,佐以系爭協商日之後,被上訴人依序於同年月25日、26日以Line向劉○○表示:「麻煩你拿、你爸銀行帳號我好匯錢謝謝」、「那天你爸說好300萬只還150萬每月還2萬」等語。似見被上訴人於系爭協商日向上訴人允諾還錢,嗣詢問上訴人銀行帳號,以便匯款。果爾,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允諾每月匯款還錢之真意為何?能否以劉○○等2人所證與被上訴人所述部分不同,推認渠等所言被上訴人承認債務並允諾分期清償等語,全不可採,顯滋疑義。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承收受系爭款項,亦允諾還款,並索取其銀行帳號匯款等語是否毫無足取?攸關兩造間就系爭款項有無債務承認之約定?自應釐清究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