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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追加未參與訴訟之人之送達
2026-06-13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318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惟強制未起訴之人追加為原告,涉及未起訴之人不行使訴訟權之自由,為保障其程序上之權利,同條第2項規定法院為第1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又訴訟文書之送達,如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之規定,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此係補充送達性質,故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即不許為補充送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