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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遺產範圍、分割方法主張變更增減非屬訴之變更追加

2025-10-22
臺灣高等法院111重家上字第64號民事判決要旨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又民法第1164條規定之遺產分割,其目的係廢止全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法院為裁判分割時,得審酌共有物性質、經濟效用等因素為分割,不受共有人主張拘束。故當事人關於遺產範圍、分割方法主張之變更、增減,均屬補充或更正法律或事實上之陳述,尚非訴之變更、追加(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3號判決可參)。又按當事人不得在第二審訴訟程序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本院第二審程序更正其關於遺產分割方法之主張,及更正附表一編號19至27所示遺產內容,另增加附表一編號28所示財產、附表四所示債務為遺產範圍,核均屬補充或更正其事實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且均為補充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應准許其提出。
二、次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分割鄭0藝所遺如附表一編號3、4、8、9、11、14至27所示遺產,及擇一依民法第179條、第541條規定,請求張0師交付附表一編號19所示分配款及移轉附表一編號22、25所示財產為兩造公同共有,及請求鄭0靜交付附表一編號21所示分配款及移轉附表一編號24、27所示財產為兩造公同共有後,再予分割。就上開返還財產之請求,於本院第二審程序追加並變更為依分割遺產所取得之權利請求附表三所示被上訴人為該附表所示之給付,不再主張張0師、鄭0靜應返還該部分分配款及所有權應有部分予兩造公同共有。核其追加及變更請求之基礎事實,與原訴均本於兩造間因被繼承人鄭0藝遺產衍生之爭執,證據資料可相互援用,基礎事實同一,雖被上訴人不同意訴之變更及追加,惟此部分與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及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原審雖漏未就上訴人請求返還財產之訴為判決,惟上訴人在第二審所為訴之變更既經准許,其原訴因變更之訴合法而視為撤回,本院應僅就變更之訴為裁判,合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