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觀點
本欄律法觀點 提供分享
對於土地重劃事後可否確認決議無效?
2025-07-18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38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95年獎勵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關於第2項第2款選任理事、監事決議所定之同意比例,係指各別理事及監事之選任獲得同意之比例,不得以會員大會決議之章程或另訂理監事選舉辦法而降低之。未達上開同意比例或無法判斷之選任決議,除該當不成立外,應屬無效,重劃會未合法成立,不因主管機關已為核定且未撤銷而受影響。以規避上開同意比例之目的而通謀虛偽移轉土地所有權者,受移轉登記人之人數及所有土地面積不列入選任決議計算,固經本院民事大法庭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58號裁定統一法律見解。惟市地重劃一旦開始施行,隨著程序之進展,土地不論實體或權利內容將逐漸變動,並趨複雜。審酌自辦市地重劃涉及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居住自由,對公共利益亦有重大影響,民事法院對重劃會是否因未合法選任理、監事而未合法成立之審查權限,雖不因重劃業務進行之程度而受限,但主張重劃會未合法成立之會員,其行使權利仍不能違背誠信原則,乃屬當然。查上訴人於98年1月17日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選任理、監事,106年11月18日第二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修正重劃計畫書,臺中市政府以108年10月29日函核定系爭重劃區工程預算書圖,以同年12月2日函另核定系爭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但上訴人未合法成立,為原審所是認。依上說明,上訴人固因第一次會員大會未合法選任理、監事而未合法成立,惟上訴人於事實審抗辯:伊依臺中市政府重新核定系爭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公告重劃分配結果期滿確定後,業經臺中市政府函送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並發放所有權狀在案,倘以最初階段未爭議之理、監事選任問題推翻全部重劃作業程序,有違公益性,是否全無可取?而被上訴人於本件爭訟前是否爭執上訴人因未合法選任理、監事而未合法成立?關涉其主張上訴人未合法成立是否違背誠信原則,有待進一步調查審認。原審遽以上揭理由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