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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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請拆屋還地-物上請求權之行使仍有權利濫用原則之適用
2025-03-04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定有明文。又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73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所謂誠信原則,係在具體之權利義務關係,依正義公平之方法,確定並實現權利之內容,避免當事人間犧牲他方利益以圖利自己,自應以權利人及義務人雙方利益為衡量依據,並應考察權利義務之社會上作用,於具體個案妥善運用之方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77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可知,不論其權利屬於何種,權利人皆應以誠實及信用方法,在不違反公序良俗或社會觀念之範圍內以行使之,即以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為其正當之界限,由此可見,物上請求權之行使,自亦有權利濫用原則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