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律法觀點

律法觀點

本欄律法觀點 提供分享

船舶所有權讓與之買賣契約不以書面約定及主管機關蓋印為要件

2025-03-04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46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買賣契約為諾成契約,經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是買賣船舶之債權契約經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買賣契約即成立,雙方當事人互負移轉船舶所有權、給付買賣價金之義務。海商法第8條第1款所定在中華民國讓與船舶所有權,非作成書面並申請讓與地或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不生效力,係就船舶所有權之物權行為所為之規定,非謂買賣船舶之債權契約  應作成書面及經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始生效力。原審本於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合法認定兩造簽訂甲約,買賣甲船之債權契約成立,上訴人於簽約前已占有甲船,兩造再簽訂甲約因讓與合意而生交付效力,上訴人負有給付買賣價金之義務,被上訴人就甲約買賣事宜向航港局申請備查,航港局同意備查後業於107年3月21日函請兩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船舶文件換發事宜,符合海商法第8條第1款之要件,而生物權移轉之效力。上訴人未能證明受詐欺而簽訂甲約,所為撤銷甲約之抗辯不足採。上訴人未依乙約約定交付乙船,應依約給付違約金,因以上揭理由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洵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