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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家庭案件中罪刑認定有無援用憲法裁判相關判決意旨之認定

2024-11-06
    法律有交錯領域或不同觀點援用之可能,關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固然為家事法領域,然衍生出個案亦有可能有針對監護權爭議而請法院為暫時處分或其他監護權協議履行爭議等,亦有將未成年子女帶走而個案有遭他方指控或提告刑事妨害家庭之情形,個案是否構成妨害家庭需要視個案事實而定,遇有類似情形理應就教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下則從一則最高法院受理之113年度台上字第3193號刑事判決即涉及此議題,節錄判決內容如下【惟查,上訴意旨㈠、㈣所指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係就跨國父母交付未成年子女之暫時處分時,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憲法保障未成年子女人格權及人性尊嚴之重要內涵,法院為交付未成年子女之暫時處分,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前提所為闡釋。並非針對本案適用之法令條文或判斷之爭點所為解釋,不屬速審法第9條第1項第2款所稱「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之範圍。另指原判決有抵觸憲法第156條、第141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公約云云,惟並未具體指稱原判決適用之何法令牴觸前揭憲法條文或具內國法效力之公約。而所指本院21年上字第1504號判決先例,因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1項規定,已停止適用。】上開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監護,而以刑事妨害家庭案件方式提告處理,而涉及刑事法與家事法甚而憲法法院對此相關實務見解之適用與否之爭議,遇有個案建議應看所涉及案件領域究竟為家事法或刑事法抑或其他,若為提告者應事前評估法律風險及可行性,而個案亦應顧及現實層面及未成年子女之境況,尋找合宜之處理方式,有時訴訟是不得已的手段,然溝通協調亦可能是彼此尋找為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思考之選項,畢竟人生不能重來,孩子的成長也只有一次,遇到個案需要全盤思維的專業律師協助彼此盼能早日找到處理的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