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律法觀點

律法觀點

本欄律法觀點 提供分享

代徵稅捐屆期不依法繳納是否成立刑法侵占罪 從一則判決看起

2024-11-06
     稅務法律有所謂代徵稅捐制度,稅捐稽證法及所得稅法本即偏重稅捐繳納稽徵等制度,個案常與稅務機關之課稅處分有關,若未繳納或對稅額不服原有行政救濟制度可以採行,此時可找會計師或稅務律師協助釐清處理,若課稅處分確定後續仍未繳納則有行政執行署之行政執行事件衍生,惟若涉及憑證或者申報不實等,除上開稅務罰緩或行政罰外,恐有衍生以刑罰或刑案移送處理之可能,此涉及刑事法與稅務法律之交錯領域,需要找刑事專業律師處理,涉及個案事實不同須因應需求而找尋專業協助釐清或即時處理,以下則以一則最高法院受理之110年度台上字第78號刑事判決涉及代徵稅捐屆期不依法繳納是否成立侵占罪之疑義,節錄其要旨如下【侵占罪係指不法「取得」自己合法持有中之他人之物;而其「取得」,須行為人內在有不法所有之意思,並有表現於外之類似所有人支配其所有物之行為,例如:消費、讓渡等。合法持有他人之物,不論是否可代替物,皆可能遭不法取得而為侵占之客體;僅所持有者係可代替物之情形,於返還前,縱對之有類似所有人之支配行為,屆期若能以同種類、品質之物返還者,即無侵占可言,然苟違背原為該他人持有之本旨,而越權消費該財物,致屆期不能或未予返還者,仍屬侵占。稅捐稽徵法第3條前段明定稅捐由各級政府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稽徵之,必要時得委託代徵,其旨除便民納稅外,尤在加強稅源之控管,落實稅捐之徵收。代徵之娛樂稅,係代徵人依法以娛樂稅名義,代稅捐機關向納稅義務人即出價娛樂之人徵收之稅款,於代徵人收取時,即屬政府所有稅收之一部分,代徵人僅係為政府持有,仍應依法繳納予稅捐機關。代徵人就代徵所得,尚於其持有中之稅款,違背為政府代徵而持有稅捐之本旨,以之供己用,且屆期不依法繳納,自應負侵占罪責。原判決以上訴人既已取得本件包括娛樂稅在內之上開票款收入1,619 萬餘元,卻逾期不予繳納,因論以侵占已代徵之稅捐罪,自屬於法有據。】以上係判決部分內容,如對判決議題或內容有興趣者建議可上司法院網站利用裁判書查詢功能檢閱判決,遇有個案或爭議或可依循所涉及是單純稅務課爭議或行政執行或有刑罰風險等,提早預判法律風險即時因應處理,以避免事態擴大而無法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