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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人執行職務與有過失抗辯採認與否 從一則判決看起

2024-10-08
    交通事故於現今社會大眾使用交通工具甚為頻繁,於您我周遭時有所聞,個案上亦有運送業者聘請員工執行職務而衍生交通事故,此時雇主是否要負責?又或者只是搭便車而產生交通事故,此時有肇事責任問題,而個案上求償與被求償方如何運用法律上主張或攻防讓自身損害降至最低或者求償數額最佳化,往往需要不僅是專業上判斷,個案如何處理化解紛爭亦需要智慧,以下則分享一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民事判決內容
㈠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第1項)。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第2項)。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第3項)。」係以公平、誠信原則為法理基礎,分配損害之風險承擔比例,且債務人除得對被害人為與有過失之抗辯外,亦得以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請求法院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又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民法第274條至第278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此觀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第279條規定自明。
㈡黃0雄於執行北0公司職務期間,因疏於綑綁固定系爭貨車裝載之瓦斯鋼瓶,及超速駕駛,而發生系爭事故,致無償載送之被上訴人受有系爭傷害,被上訴人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損害等情,既為原審所認定。則於被上訴人與黃0雄間,被上訴人為被害人,黃0雄為加害人(債務人),黃0雄得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第2項規定,為被上訴人與有過失之抗辯,上訴人自得據此主張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又黃0雄於執行職務期間,無償載送被上訴人,可擴大被上訴人活動範圍,應屬被上訴人之使用人。則於兩造間,北0公司為連帶債務人,被上訴人為被害人,黃0雄除為連帶債務人外,亦兼為被害人之使用人,北0公司即得依同條第3 項規定,為黃茂雄與有過失之抗辯。是上述二項與有過失之抗辯,權利義務關係並非相同,且攸關法院得否據以減輕或免除上訴人連帶或單獨賠償金額之判斷,自應分別調查審認。原審見未及此,逕以黃0雄為被上訴人之使用人,即認不符與有過失之要件,並以北0公司係僱用人而非加害人,因黃0雄不得抗辯被上訴人應承擔其過失,北0公司亦不得為此抗辯,進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斷,自有適用上開規定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㈢上訴論旨,指摘關此部分之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即有理由。又被上訴人本身對系爭事故之發生,有無與有過失;黃0雄分別為北0公司、被上訴人之受僱人、使用人,則北0公司、被上訴人就損害風險承擔之比例,應如何分配始屬公平?黃0雄無償載送被上訴人,是否為其執行職務之行為?案經發回,併請注意及之。】以上係節錄自判決要旨,後續該案發回高等法院更行審理後迭經再審程序,判決結論已有不同,亦可見法律事實主張亦恐會隨事證及攻防重點不同而略有變化,建議對相關議題有興趣者,可以利用司法院裁判書查詢功能查閱相關判決,遇有個案盡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或可預判法律風險,並適時設停損點或盡早智慧處理以取得求償金或保險理賠,以避免無謂纏訟耗盡心力亦得不償失,專業協助確實可以避免或節省心力耗費包括金錢支出等有形無形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