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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交通事故關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請求損害理賠之實務認定

2024-10-04
    交通事故求償甚為繁瑣,有涉及保險事故出險或理賠與否之可能,以下分享一則實務常見之強制責任保險之理賠出險之賠償認定事宜,以供民眾在遇到類似爭議時可以借鑒,茲節錄判決要旨如下【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一、事故汽車全部為被保險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連帶為保險給付。二、事故汽車全部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 條第1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三、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前開第40條第 1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前項保險人間或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間,按其所應給付或補償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所謂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第36條第1項、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200萬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6條亦有規定。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對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致之體傷或死亡提供一定金額之基本保障,因此同一汽車交通事故中涉及數車輛時(亦即有兩張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縱受害人之損害已超過該法規定保險金額,受害人依據該法所能獲得之保障亦以該法規定之金額為上限,不因事故涉及數車輛而有保障加倍之情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適用原則一、㈠亦規定甚明。是同一汽車交通事故涉及數車輛時,倘全部車輛均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被保險車輛,受害人得向任一保險人為全部或部分保險給付之請求,惟受害人所獲理賠金額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所定金額為上限,亦即其僅能請求數保險人連帶給付「一份」保險金,不得按被保險車輛數請求倍數理賠。而受害人所獲保險給付,應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不因實際給付之保險人為該被保險人抑或涉及事故之其他被保險車輛之保險人而有差別。至保險人理賠後,保險人間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6條第2項負分擔之責,及事故行為人按侵權行為過失比例及連帶債務法律關係分擔義務,均屬其等間之內部關係,尚不影響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受害人所獲保險給付之扣除
次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若其取證、認事並不違背法令及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即不許任意指摘其採證或認定不當,以為上訴理由。原審本於認事、採證之職權行使,綜合相關事證,合法認定系爭事故係因張耕瑋疏未注意禮讓系爭娃娃車,逕自從路肩往左偏欲駛入車道,發生系爭擦撞後,旋即左偏駛至對向車道,而與李0信駕駛之系爭曳引車發生對撞所致。張0界、許0美因系爭事故所受損害依序為319萬4,886元、419萬2,583元。張0瑋就系爭事故之過失比例為7/10,張0界、許0美得請求賠償金額依序為95萬8,466元、125萬7,775元。張0界、許0美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各100萬元,應自其請求賠償金額中扣除之,而以上揭理由為上訴人敗訴判決部分,經核於法洵無違背。】以上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121號民事判決書部分內容,如對於判決議題或基礎事實有興趣建議可上司法院網站利用裁判書查詢功能檢閱相關判決,遇有個案仍應請教保險專業之律師協助預判法律風險並即時主張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