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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務對於肖像權是否侵害之相關見解

2024-06-18
   民眾常有個案上是否侵害肖像權之爭議,日常生活亦常有民眾對此抗辯主張甚而產生衝突,然而,究竟法院是如何認定肖像權及個案如何適用法律,除請教專業律師者外,以下節錄一則司法判決要旨【肖像權係個人就自己之肖像是否製作、公開及使用之權利,乃係個人外部特徵,體現個人尊嚴及價值、自我呈現之權利,應屬民法第18條所稱人格權,亦為同法第195條第1項所稱之其他人格法益,肖像權人自有決定是否揭露其肖像、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
未經同意刊登他人肖像,是否侵害肖像權,採利益衡量原則,就被侵害之法益、加害人之權利及社會公益等,依比例原則而為判斷;倘衡量之結果對加害人之行為不足正當化,其侵害始具有不法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04號判決參照)。】以上轉引自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內容,該則判決涉及權利人主張轉貼截圖有無著作權等侵害,其中一議題涉及肖像權爭議,如有興趣請上司法院網站查閱判決書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