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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86條之管線安設權與袋地所有人通行權不同

2024-06-16
 實務亦常有於私人土地有安設管線之需求,究竟應如何主張確認?又此與袋地通行權有無關係?個案應如何主張權益建議仍應請教專業律師協助,以下節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近期作成112年度上字第412號民事判決要旨【按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民法第78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民法第786條第1項之土地所有人管線安設權,及第787條第1項之袋地所有人通行權,其成立要件並非相同。分屬不同之法規整體系,非謂有袋地通行權人即有管線安設權權限,仍應由法院依各法規要件予以實質審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71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須經由附圖編號A、B1、B2、B3、C所示範圍往南設置管線,依上開說明,自應由上訴人就非通過上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之要件,負舉證責任。】如對該判決有興趣請上司法院網站查閱判決書內容,而個案亦涉及舉證問題,建議訴訟上攻防仍應有專業律師參與協助,以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