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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圖形是否為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從一則判決看起

2024-02-05
商業競爭無可厚非,然亦應於法律保護之範疇內為之,於個案中常見有使用圖形LOGO在個案上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應保護之圖形著作而有主張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等請求之餘地,常需個案事證主張判斷,民眾或商家有疑時建議亦可於遇到個案爭議時請教專業律師給予專業協助處理,遇有法律風險亦應即時抗辯或設停損點,而下列個案中亦出現經著作權登記之事證,然卻於此判決為不利之判斷,如此,亦顯示著作權法所欲保護之法益條文規範等跟民眾自己認知之理解未必相同,實應相信專業律師意見給予充分法律評估方進行訴訟或權益主張,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此在商業領域尤其重要,不可不慎。以下即為該則判決要旨 【按著作權法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是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指著作人所創作之精神上作品;所謂之精神上作品,除須為著作人獨立之思想或感情之表現,有一定之表現形式等要件外,尚須具有原創性。而所謂原創性,包含「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非抄襲或剽竊而來,而「創作性」並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為已足
又所謂美術著作,係指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點第4款亦有明文。是美術著作係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型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即作品需以美術技巧表現著作人思想或感情,始可認其為美術著作
   觀之附表二所示系爭印花圖,其內容僅為單純整齊排列之花朵、星星等圖型搭配粉紅色底色於下方呈斜面圖,中間以直式中文書法字體「孟宗竹」及一般字體「環保筷」,上方則為一粉紅色斜直線。其中「孟宗竹」、「環保筷」,僅為 一般免洗筷之材質及說明,而可對應於系爭產品,該文字內容實欠缺原始性及創作性,復依社會通念,上開文字之字體與排列方式亦屬慣見,並未有任何獨特性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而下方圖案中之花朵、星星均係坊間常見符號、圖形及現代電子圖庫中既有圖案加以擷取,且所使用排列方式亦僅為一般常見之上下、左右對齊方式,難認有何美術技巧之存在,亦無從表現出著作人之個人獨特思想、情感或精神上作用;至下方圖案中之粉紅底色與上方所呈現之粉紅色,與整體構圖、排列方式綜合觀之,仍不足以表現著作人之思想或感情,而未顯現出著作人精神作用獨特個性之美感,即不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故而,系爭印花圖不符合創作性之要件,自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至原告雖提出臺經院著作權登記委員會出具關於系爭印花圖之著作權存證登記證書,然查,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前開著作權存證登記證書僅係依申請人之申報所發給之證書,該委員會對於系爭印花圖是否為實質審查及審查著作權過程、內容究為何,均非無疑,又系爭印花圖並未以美術技巧呈現或表達出著作人於思想、情感上之一定精神內涵,業如前述,本院即無從僅以該登記證書而認系爭印花圖符合著作權法規定之要件。
以上節錄自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商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若有進一步研究應自行上司法院網站檢閱判決全文,並請教專業律師之意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