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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醫療法案件於中醫傷科推拿或傳統整復推拿之司法判決觀點

2024-02-05
 民間中醫推拿領域之相關診療究竟是否違反醫療法相關規範,對此,司法機關於近期作成相關判決可供借鑑,茲節錄其要旨以供後續法律判斷及適用,民眾於個案遇有相類似問題仍建議請教專業律師協助判斷個案所遇到之情境是否仍有相關醫療法之適用,如何清楚主張或抗辯攸關自身權益,不可不慎!【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869號刑事判決要旨:醫師法第28條所稱之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多數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所稱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
又「推拿」依其性質可區分為:「中醫傷科推拿」,指以治療疾病、矯正殘缺為目的,經過診察程序,由中醫師於醫療機構所執行之推拿,應屬醫療行為;「傳統整復推拿」,指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不經診察程序,由其他人於醫療機構外所執行之推拿,不屬醫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