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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是否成立及舉證 從司法實務觀點出發

2024-01-26
          民間借貸於社會往來常見,然一般人卻未必都會找律師訂契約而常常是口頭約定或協議,但講求信用依約返還金錢卻未必,此時就面臨法律風險及應該如何把錢要回來的問題,在此從司法實務觀點提供民眾關於金錢借貸之基本認識,且借鑑於此日後若有金錢借貸之需求,除了評估彼此償債能力者外,契約文件或者如何確保未來還款避免舉證困難等法律風險,都要一起考慮,若欠缺專業知識背景亦可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撰擬相關文件並提醒彼此法律風險也避免無謂的爭訟!【惟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2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上訴人應就其已代墊系爭託播費用,及就該託播費用與上訴人成立借貸合意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然縱上訴人曾簽立上開借據,經綜合評價被上訴人所提出之前開證據,仍不足以判斷被上訴人已墊付託播費用或電視台已播放託播廣告之事實,業如前述,自難認定有被上訴人所指借款之交付(即由被上訴人代為支付系爭託播費用),依前開說明,難認兩造有就系爭託播費用成立消費借貸關係,被上訴人亦無從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返還82萬元借款。】以上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地149號民事判決節錄其要旨,如有興趣研究該則判決,敬請上司法院網站搜尋判決書全文,民眾日後對於個案有無可以適用或者權利主張或抗辯等專業問題如有疑問,建議還是要找專業律師諮詢,以避免無謂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