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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醫療法案件之司法實務判定基準 從一則判決看起

2023-12-13
醫療暴力行為固應譴責,然個案究竟有無違反醫療法是否確實屬於醫療法所欲規範之犯罪行為,抑或個案應如何評價適用法律等,仍需視個案事實而定,遇有相關情境之被害人或行為人若對於個案是否構成違反醫療法有相關法律疑問,可以就教專業律師諮詢者外,亦可視情形是否委請律師為其告訴代理或者辯護,以下茲節錄近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法官近期之一則司法判決供研析討論,該案件個案事實未必與民眾所遇到之個案事實相同,未必當然可以援用於其他個案,但抽象法律論點亦可供民眾初步了解司法實務對此之看法為何,未必當然構成違反醫療法之行為,然民眾若遇有相類似醫療法案件,還是要請教專業律師給予諮詢及建議,同時評估個案處理方式及可行性,以下則是判決部分內容,有興趣之民眾仍可以上司法院網站裁判書查詢輸入關鍵字搜尋再進一步研析。
【按醫療業務係以醫療行為為核心之業務,所謂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之全部或一部的總稱。在高度專業化與複雜化的現代醫療組織中,各醫療職系之醫事人員或團隊,於相同或不同醫療進程裡,依其各別專業提供醫療行為與服務,彼此分工合作,以接力完成同一個治療目標。組織醫療是一種「動態的醫療進程」,在不同進程中,參與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依其醫療組織內明確劃分之權責,各自遵守各該專屬領域內之醫療準則及其注意義務,承擔風險並負擔責任,以共同達成更專業化、精緻化之醫療目的。故組織體系內之醫療行為,係由醫療團隊以醫療目的(以醫療、預防及矯正為目的)所為之一連串、整體性之診療行為(如診察、診斷、處方、用藥、處置、施術),無法要求各別醫療人員對所有醫療行為均應事必躬親、親力親為。惟醫療行為因其高度專業及危險性,直接影響病人之身體健康或生命,若非具有專門知識與經驗之醫師親自實施,難以期待可能產生的危害得以控制在可容忍的限度內。故屬醫療核心之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施行麻醉等行為,因需高度專門知識與經驗始得為之,必須醫師親自執行;其他醫療輔助行為,本質上雖仍屬醫療行為,因其危險性較低,並未涉及上揭醫療核心行為,故可由醫師就特定病人診察後,交由相關醫事人員依其各該專門職業法律所規定之業務,依醫囑或醫師指示執行之,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742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可知,醫師以外之護理醫事人員所執行之醫療業務,應係醫師就特定病人診察後,依醫囑或醫師指示執行醫療核心之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施行麻醉等以外之其他醫療輔助行為。是其所為之醫療輔助行為應與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有立即、直接之關聯性,始足當之。本件被告於111年11月2日13時許,因不滿被指騷擾長0診所工作人員,在長0診所告訴人之辦公室咆哮 ,並毆打身穿制服之告訴人,業據告訴人於警詢證述及被告於警詢、偵訊供承在卷,復有案發後攝於長佑診所拍攝之告訴人照片可佐。而告訴人固為長0診所之護理長,其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他(指被告)徒手毆打我,他進來我辦公室,先打後腦勺兩、三下,再打我的臉正面。當時我很專注在Key-in班表,他打開門打我時,我真的整個人嚇到。班表是診所護理師的工作時間表。班表與我們執行的醫療業務有關,關係到護理人員出勤的時間與照護的組別,我們有分組別。班表之製作會影響到整個診所醫療業務的運作等語。顯然告訴人於案發時在其辦公室製作護理人員出勤之時間表,屬安排、監督所屬護理人員工作之一般行政事務,雖與長0診所醫療業務的運作有關,然究與以醫療、預防及矯正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之診療行為,並無立即、直接之關聯性,即非依醫囑或醫師指示執行之醫療輔助行為,而難認其於案發時在執行醫療業務。從而,被告所為尚與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以強暴方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構成要件有間,而難令被告擔負該罪之罪責。{以上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地488號刑事判決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