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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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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方案之酌定及裁判分割共有物之主張及抗辯

2024-02-05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40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分割共有物係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其分割方法,除部分共有人曾明示就其分得部分,仍願維持共有關係,或有民法第824條第4項規定之情形外,不得將共有物之一部分歸部分共有人共有,創設另一新共有關係。查李0傑於事實審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其是否願與李0川同受甲5筆土地之原物分配而繼續保持共有,並不明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