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案例分享 > 家事類
家事類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與您分享!!

家事法院受理家事事件與一般民事訴訟基礎事實相牽連者

2017-07-11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家事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第三條所定丙類事件,與一般民事訴訟事件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如經當事人合意或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時,應許當事人合併提起或為請求之追加、反請求,至所謂「有統合處理之必要」,則由法院斟酌個案具體情形定之。此為本院最新之見解。抗告人係於原法院審理上開家事訴訟事件時,追加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精神慰撫金二百十萬元之民事訴訟事件,乃原法院未斟酌抗告人追加之訴有否首開說明所示情形,逕以裁定予以駁回,自有可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