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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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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已准許假扣押裁定之聲請事件如再聲請扣押之審查

2018-07-29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29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假扣押裁定之聲請,固不生一事不再理之問題,惟若債權人已對債務人取得假扣押裁定,而得據以聲請執行假扣押以保全其債權後,仍為保全同一請求,再度對該債務人聲請假扣押裁定時,自應先釋明其收受前假扣押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而未聲請執行之事實(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參照),否則即難認其有再為聲請假扣押之必要,自不應准許。查陳0伶就同一請求,前已聲請對八0樂園、陳0廷之財產於13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甫經士林地院司法事務官於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處分准許在案,有士林地院一○四年度司裁全字第四五二號裁定可稽。則陳0伶自得持之聲請對八0樂園、陳0廷執行假扣押。再抗告人亦爭執陳0伶有重複聲請等語。原裁定未命陳0伶釋明前述必要之情,復未查明陳0伶於收受上開裁定三十日內,確未持以聲請執行假扣押之事實,遽准陳0伶就同一請求再對八0樂園、陳0廷所為假扣押裁定之聲請,自有可議。再抗告論旨執以指摘原裁定此部分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