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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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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解釋與認定

2017-07-08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87號民事判決要旨
    所謂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不得僅就雇主所訂工作規則之名目條列是否列為重大事項作為決定之標準,必須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之具體事由,導致勞動關係進行受到干擾,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繼續其僱傭關係,有賦予雇主立即終止勞動契約關係權利之必要,而受僱人亦無法期待雇主於解僱後給付其資遣費,且必以雇主所為之懲戒性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相當,始足當之。查上訴人之人事評議委員會(下稱人評會)於102年3月26日決議對上訴人作成「解聘」之懲戒處分,經上訴人提起申訴,被上訴人召開人評會進行復議,結果仍維持原決議,懲戒理由則為:上訴人未於人事命令發布後之期限內完成交接手續等情,此有上訴人員工離職通知書、○○號函在卷足稽,並非以上訴人有包庇、掩護劉○憲不法行為等情事,為解僱之事由。果爾,能否謂上訴人已合乎系爭獎懲要點第五點規定之「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貽誤公務,造成重大過失,導致不良後果者」、「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嚴重者」,或「疏於防範或管理不當,未能善盡職責,致生重大損失者」之情形,且「情節重大」,即非無推求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