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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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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2017-04-03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10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懲戒(包括解僱在內)處分之作成,固應具備實質正當性及符合比例原則,惟就實施懲戒之程序,法律未設明文規定,故雇主於作成包括解僱在內等懲戒處分前,除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另有約定或規定外,尚無應遵循特定程序之義務。查系爭工作規則規範內容具備合理性及必要性,已成為兩造間勞動契約內容之一部,而該規則並未規定雇主解僱員工前應遵循如何之程序;且被上訴人已先約談見聞經過之其他員工進行調查後,認定上訴人確以言詞恐嚇、威脅其主管,而有符合系爭工作規則之情形,既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則被上訴人據以對上訴人為免職(解僱)之處
分,自無不合。上訴論旨謂被上訴人施以免職處分前,未予上訴人陳述意見機會,其程序有重大瑕疵云云,並無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