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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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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訴訟訴之變更

2016-11-20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當事人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係撤回原訴而提起新訴者,原訴已因訴之准許變更而視為撤回,第一審法院就原訴所為之判決,因此失其效力,第二審法院僅得就變更之新訴審判,不得就第一審之原訴更為裁判(本院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三二○號判例參照)。本件上訴人在第一審以被上訴人所製造之系爭產品侵害更正前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一項,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嗣在原審主張系爭產品侵害更正後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一項,而請求損害賠償,原審既認定屬訴訟標的變更,乃訴之變更,並以其變更為合法,令兩造就上訴人為上開變更後之聲明為言詞辯論,則上訴人在第一審原訴之訴訟繫屬,即應因訴之變更而消滅,第一審就原訴所為之裁判,因合法的訴之變更而當然失其效力。原審僅得就變更之新訴審判,乃原審見未及此,竟仍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諭知駁回上訴人之上訴,顯就已失效力之原訴為裁判,而就變更之新訴未加以裁判,自難謂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