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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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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與侵權行為

2016-07-17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39號民事判決要旨
惟按著作權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權保護之。故編輯著作,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能表現一定程度之創意及作者之個性者,即足當之。而就資料之選擇而言,如編輯者予以衡量、判斷,非機械式的擇取,通常即得表現其創作性。系爭叢書係上訴人林○明,在賴○之子賴●及賴●家中陸續蒐集選擇編排而成,分為新文學卷、漢詩卷(上)、漢詩卷(下)、筆記卷、影像集共五本書,此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就系爭叢書資料蒐集選擇方面,林○明於原審證稱「因為我的研究得到肯定,賴○家族託我整理他父親的文稿,所以我才去他們家住,翻箱倒櫃的找出,不是現成的東西」「之前,學術界沒有人專題研究賴○」「在中華民國教育體系長大的世代,根本不了解日據時代台灣有文學家,也不知道有賴○這一號人物」「(問:你是用何標準來選擇賴○手稿集的五本書的內容?)第一個是比較完整的可以呈現他的部分,第二個是能夠反應他的意識型態部分,是以前比較少人注意的,另外我從他的漢詩中知道他是客家人,是之前沒有人提過的,我基本是以這兩個標準判別的」。「我要把賴○的面目完整的呈現出來,讓死掉的賴○在這時代發生出來…」「(問:賴和作品相關書籍及評論,是否也是你特地放入書籍中?)是的,其中一篇是廖○文、另一編是楊○萍,是台大的教授」「(問:富戶人的歷史為何選了總共三稿?)我做了很詳細的原稿校清後定稿」「…重要的賴○以中國白話文轉化為台語文的方式來寫,背後有他一定的想法與意識型態」「…如果不是我這樣,不會有這樣的面貌出現」「在一堆凌亂的稿件中,(別人)想法與編法也許會跟我不一樣」「賴○在寫舊詩的時候,已經嘗試寫新詩,寫了二、三十首後技巧比較好,所以發表時會得到大家的喝采,這就是解決學術上的問題,為什麼賴○的新文學一出手就這麼高手,別人沒辦法解決我可以解決,所以不割裂是基於我的學術理念」「新文學卷第253 頁富戶人的歷史,因為發現了三個稿,三個稿子都沒有寫完,但是可以串連,所以選了三稿」「漢詩卷卷十三是比較零散的,其無法歸類的就放在一起,無法歸類到其他地方的,但裡面也有一些漢詩,有一些筆記簿撕下來的,是凌亂的,是無法歸類到其他地方的,也是屬於賴○的漢詩,如果不呈現也蠻可惜,所以特地以十三卷,就是雜卷,即使是不完整,但其歸類在這裡別人還是可以參考,就整個書來說還是完整的」。依此情形,系爭叢書在資料之挑選上係由林○明本其學識加以衡量判斷,倘由不同之選擇者所挑選,其結果有無可能相同?能否謂在資料之選擇上不足以表現其創作性?況原判決一方面認系爭叢書未選入1.賴○與應社的朋友唱和漢詩之資料、2.賴○在醫館收支簿之資料、3.賴○在醫學校的筆記資料,另一方面卻謂林○明為求資料完整而將所蒐集整理之賴和手稿均選入系爭叢書之手稿集內,難謂有創意之表現,有判決理由前後矛盾之違法。再者,賴○與應社的朋友唱和漢詩之資料、賴○在醫館收支簿之資料、賴○在醫學校的筆記資料,其上所載賴○之作品究內容為何?與其他作品有無不同,是否必然不會選擇編入系爭叢書,原審胥未調查審認,即遽謂上開資料當然不能選入系爭叢書手稿集,進而認其選擇不具創造性,亦嫌速斷。系爭叢書是否享有編輯著作權,既待詳求,則被上訴人之行為是否違反上開著作權法及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被上訴人賠償之金額,是否妥適,均應由原法院更為調查審究。